一、單位如何制作錄用通知書
我國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錄用條件的具體內容作明確規定,但一般來說錄用條件應包括與勞動者從事職業密切相關的條件,如相關的資格、資質和工作能力。錄用條件一般包括勞動者的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業務技術水平、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外語水平等內容。用人單位制定好錄用條件后,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交勞動者簽收或直接將錄用條件寫入勞動合同,這樣如果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能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我國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錄用通知書的內容做出具體規定,但基于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擬錄用的應聘者發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與應聘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那么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錄用通知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報到時間;
2、報到地點;
3、報到手續;
4、報告需要提供的材料;
5、報到注意事項;
6、工作崗位;
7、工作地點;
8、勞動報酬;
9、合同期限;
10、其他事項。
最后,錄用通知書要有用人單位的蓋章,或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字。
二、發錄用通知書后反悔有何后果
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后又單方反悔,致使勞動者權利受損的現象并非少見,不少用人單位認為錄用通知書沒有法律約束力,反悔也不會有法律責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錄用通知書在簽發后,雖然此時用人單位與應聘者之間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反悔,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那么用人單位應該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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