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有無
眾所周知,簽訂合同,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的資金、貨源等履行合同的條件,這是履行合同的物質(zhì)基礎,也是判斷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jù)。合同詐騙,行為人簽訂合同,往往沒有履約能力,但為了騙取財物,任意夸大履約能力,所依據(jù)的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而合同糾紛中,簽訂合同則有一定的事實根據(j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后來因為工作失誤等某些特殊原因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造成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因而引起了經(jīng)濟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下列三種情況應視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已具備履行合同所需的資金、物資或技術力量。2、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雖不具備履約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內(nèi)能夠合法籌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資金和物品。3、行為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義務時,自己和他人能提供擔保,擔保包括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也根本不去創(chuàng)造條件履行合同,非法將他人財物占為已有,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僅以此為根據(jù)作出判斷,難免會出現(xiàn)差錯。訂立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一個重要依據(jù),但不是唯一的依據(jù)。“因為履行合同的能力有無和大小還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處于一種可變的狀態(tài)。要區(qū)分合同詐騙罪和經(jīng)濟糾紛,還須考察其他因素。有時行為人簽訂合同時雖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沒有資金、貨源等,但事后努力,憑借客觀上的經(jīng)營活動能力和主觀上的努力,創(chuàng)造了履行合同的條件,并履行了合同,就不應屬于詐騙行為。例如,在經(jīng)營活動中,可以是先購后銷,也可以是先銷后購。先與上家簽訂購貨合同,然后再與下家簽訂銷售合同,這應當視為有履行合同能力。如果行為人先簽訂銷售合同,然后再簽訂購貨合同,應該說,行為人一開始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后來,行為人經(jīng)過努力,履行了合同,這應當是允許的。相反,行為人雖然在簽訂時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卻沒有履行合同的打算,簽訂合同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種種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義務,達到騙取財務的目的,這種簽訂合同是假,騙錢是真的手段,同樣是合同詐騙。
(二)行為人簽訂合同的手段及欺騙的程度
手段的非法性是認定合同詐騙的主要依據(jù)。合同詐騙,行為人簽訂合同時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具體就是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的五種詐騙行為。行為人根本不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或沒有貨源,或者利用虛假的擔保,欺騙對方,以合法的形式達到騙財?shù)哪康摹@煤贤p騙的人,一定要采取一定的欺騙手段使對方上當。這種手段一般包括:1、無中生有,編造虛假事實。如根本沒有對方需要的貨物、貨源,卻謊稱有貨,而且價格優(yōu)惠,且能及時供貨;自己根本沒有經(jīng)營資格和條件,卻設置集資合營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術和設備的假象。2、有意隱瞞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廠長、經(jīng)理、采購人員、促銷人員,甚至打著政府官員、社會名流等招牌欺騙對方,偽造工作證、介紹信、銀行憑證和印章等使對方確信而上當。3、規(guī)避法律,利用對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規(guī)定,伙同對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條款中大做手腳,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對方財物的目的和實質(zhì)。在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也會有某些虛假的成分,但行為人客觀上有一定的履約能力。這里,虛假內(nèi)容的程度十分重要,如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按有關規(guī)定應當告知對方的商品瑕疵而不告知,屬于合同欺詐行為;而簽訂合同時將無貨源說成有貨源就是合同詐騙行為。
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有什么后果
2021-02-11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如何計算假釋考驗期
2020-11-08涉外結婚必須公證嗎
2021-02-10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怎么算
2021-03-22新三板企業(yè)掛牌等于上市嗎
2020-12-06存單質(zhì)押法院是否可以扣劃
2020-12-05一方死亡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2021-01-14合同債權的特點是什么
2021-02-24誰能申請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chǎn)權行為
2020-11-26員工簽保密協(xié)議公司不給保密費怎么維權
2020-12-23水路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0-11-20遭綁架致死屬意外 可獲保險理賠
2021-03-14單位能否為其員工投保人身保險
2021-01-05交通保險理賠要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2021-02-03案例之證照逾期保險不保
2021-01-10保險投保時須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0-12-02特殊家財險的一個經(jīng)典案例
2021-01-23財產(chǎn)保險索賠有沒有時間限制
2021-03-10新保險法有沒有規(guī)定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無效
2021-01-06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的通知內(nèi)容是什么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