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私自降低工資怎么維權
一、工資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受法律保護。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資,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每月工資金額,只要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義務,該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資的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工資待遇,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做書面變更,單方面降低待遇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降低工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文件。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不想解除勞動關系的,可只請求支付工資差額。
二、克扣和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責令其支付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及其1至5倍的賠償金。由此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委員會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應支付的工資報酬及其25%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在遇到與用人單位就薪資問題產生的糾紛時,一定要理智處理問題,仔細研究自己的勞動合同,妥善保存,根據法律條款進行合法維權。國務院發文,要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落實清償欠薪責任,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望廣大勞動者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關于勞務關系的法律問題,律霸網律師在線等待您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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