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倍工資的支付依據
二倍工資的支付依據來源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二倍工資實際上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為勞動者的正常工資,第二部分為懲罰性賠償金。
我們要分析的是二倍工資中的懲罰性賠償金是以何標準作為基數。
二、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顧名思義,二倍工資的正常理解是在正常工資基礎上再加一倍,也就是說,這個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跟勞動者當月工資數額是保持一致的。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當勞動者每月工資數額有變化時,工資之外的另外一倍懲罰性賠償金也通常會隨之變化。
按照正常理解,通常工資都是應得工資的概念。所以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二倍工資計算基數為當月應得工資。從某種意義上說,應得工資其實就是勞動者的工資總額的意思。二倍工資基數是按工資總額計算還是需扣減部分項目,各地并不一致,實踐中比較混亂。
三、各地關于二倍工資的不同計算方法
通過對各地關于二倍工資的規定進行歸納分析,在實務中,各地對二倍工資的基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一)以勞動者應得工資為基數,包含加班費、年終獎等全部工資性收入
比如,江蘇高院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后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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