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由此理解,投保人無論是訂立合同還是解除保險合同,都無需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但保險合同還涉及到被保險人、受益人等,雖然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但也存在三者不同一的情況。由于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很明顯受益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當然解不享有合同解除權。而根據保險法有關條款,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具有重要地位,應該有權參與合同的解除。
我們先來看一下保險法對相關主體的定義: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由此可見被保險人直接享有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同時《保險法》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此規定表明被保險人對部分保險合同享有最終決定權,對受益人的指定有最終決定權。而反觀投保人的作用,就只有“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兩項。根據民事活動的規定,簽約人可以是代理人,未必是當事人。因此,投保人雖然是保險合同的簽約人,但這并不意味這投保人就是當事人。根據合同的一般原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該是承受合同權利義務的人,當事人一方一般是一人。而保險法卻把保險人相對方的義務(支付保險費)規定給投保人,把權利(保險金請求權)規定給被保險人。綜上情況,本人認為宜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共同作為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投保人解除合同應經被保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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