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曠工3日算自動離職不發工資怎么辦?
可以去勞動部門救助或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未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么是自動離職?法律怎么規定的?
自動離職,無非就是勞動者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解除勞動關系。很多用人單位認為,自動離職等同于勞動合同解除,這是錯誤的,自動離職僅僅是一種暫時離開崗位的狀態,并不等于已解除勞動合同,暫時離開崗位和勞動合同解除完全是兩回事情。
從法律上講,法律對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規定得非常明確,并不存在“自動離職”的規定,所以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自動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36條到第41條就明確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分別是:對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大類型,并不存在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的規定。所以員工不辭而別、沒有回單位上班、曠工,用人單位就認為是“自動離職”,其實那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說法而已。如果打官司(勞動爭議仲裁),用人單位所謂的“員工自動離職”將面臨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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