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二、離婚賠償與一般賠償區別
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可以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但卻不能套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在其具體內容上是有重大區別的。根據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它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一)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范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同時,這里所說的配偶,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的配偶,也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如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如暴力致人傷害),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因侵權造成損害需要賠償的,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
(二)侵害行為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為和不作為。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三)被害主體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范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對象和損害結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
婚姻中的過錯方是指具有法定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若僅僅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過錯,那么就并不能構成這里的過錯,自然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也就不能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而離婚賠償與一般賠償也有一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通常符合《婚姻法》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
過錯方離婚賠償標準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有第三者離婚有賠償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約定與合同法規定不一致有效嗎
2021-01-01成立公司是否需要實繳出資
2020-12-28企業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是怎么辦
2021-03-16貸款擔保一定要抵押物嗎
2020-11-22我國對支票為何不設定保證的規定
2021-03-17什么情況下必須給付老人贍養費
2021-03-18快遞被他人拿走誰負責
2021-03-01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2021-02-10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享有哪些監督檢查職權
2021-02-25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新亮點
2021-03-17壽險怎樣購買,購買壽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30三責險的賠償范圍有多大
2021-02-19車上人員責任險應該歸誰所有
2021-02-07什么是貨運保險合同
2020-12-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2021-01-17保險公司不理賠可以訴訟到法院嗎
2021-01-15自然災害車險賠嗎
2021-01-31獲得車險理賠的方法
2021-01-27投保人投保后須知及注意事項
2021-01-06出讓土地自建房違法嗎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