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書交法院后多久能開庭
一般而言,對于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起訴后多久開庭,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對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由此,當事人起訴離婚后,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必然在三個月內開庭;適用普通程序,在六個月內開庭均不違法。只是如果法院頂著審理期限開庭,那么就只有當庭判決了,一般的法院都不會如此排期。
二、相關法律條文:《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3、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4、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5、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在受理了離婚案件之后,需要根據當前的一個案件情況,作出排期安排。也就是說從法院受理案件到第一次開庭審理,這個過程中的期限,其實在法律上面并沒有要求。不過總的來說,在對離婚案件審理的時候,審理期限受《民事訴訟法》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的需要在3個月內審結完畢,而采取普通程序的話則需要在6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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