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可以分為
1、成約定金: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2、證約定金;
3、違約定金:給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收受定金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沒收的定金;
4、解約定金;
5、立-約定金:擔保正式訂立合同的定金。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數額不宜定得過低,也不宜定得過高。定金數額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數額定得過高,則有可能使得受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的高于其實際損失。
合同律師特別提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約定的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的20%,則把定金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降至主合同標的的20%即可,而不應將此種定金合同視為當然無效。
二、收受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呢
1、當合同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或者作為給付的一部分。合同得以履行,定金應予以返還。若定金與應為給付的種類相同,以可以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2、當合同由于可歸責于定金給付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本應向對方當事人就其違約行為付損害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定金,守約方可以徑直占有定金作為損害賠償。受約方不能再向給付定金的一方提出賠償請求。
3、當合同可歸責于收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于作為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既應向定金給付方賠償預定金數額相同的損失,又應向定金給付方返還其收受的定金,故作為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自應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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