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二審駁回后怎么辦
管轄權異議上訴主要是對于第一次管轄權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但是如果被駁回上訴,受訴法院就有權受理。而且根據目前的情況,對于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是不能申請再審的。根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管轄權異議當事人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
目前被認為不能申請再審的,主要有以下三點理由。
1、在法律依據上,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2008年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將其限于“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情形。該再審事由在2012年修法時被刪除,這也成為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應再審的立法依據。
2、無論是《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還是專門受理抗訴案件范圍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四條,均未將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納入再審范圍。盡管《解釋》條文似乎并未明確將管轄權異議裁定排除在再審對象之外,但就條文起草技術而言,將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裁定作列舉,實際上就是對其他裁定作了排除??紤]到管轄權異議的救濟已經通過一審程序及二審程序來保障,從程序穩定性講,允許對該類裁定申請再審將嚴重拖延訴訟,且實體判決錯誤的,可以通過對判決申請再審予以救濟,故最終未規定對該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3、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是終局性裁定,上述條文規定了這兩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而發回重審、中止訴訟等其他針對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非終局性裁定,并未影響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義務,也不能申請再審。為避免掛一漏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沒有就不允許申請再審的裁定逐一明確。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管轄異議二審駁回后該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管轄權異議上訴主要是對于第一次管轄權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但如果被駁回上訴,受訴法院就有權受理。且根據目前的情況,對于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是不能申請再審。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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