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庭審后會有哪些不同處理結果
1、維持原判。對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刑事案件量刑適當的原審有罪判決和正確的原審無罪判決,應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兩種情況:(1)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通過第二審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后直接改判。
3、發回重審。發回重審有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是發現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序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包括:(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規定的;(2)違反回避制度的;(3)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于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于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并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二審庭審后會有哪些不同處理結果”問題進行的解答,法院對二審案件進行審理后,可能會作出的審判結果包括維持原判、直接改判和發回原法院重審三種。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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