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要約和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與要約的區別主要有:
1、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來區分。要約包含有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是指按法律明確規定為某種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來區別。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來區分。如果訂約提議的內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為要約,否則為要約邀請。
4、根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來區分。要約邀請大多數情況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
5、根據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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