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視為拒絕要約
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后,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但是,受要約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確地說明拒絕要約,這當然沒有疑問。但有的通知中,既沒有說明接受要約,也沒有明確拒絕要約,也沒有明確提出反要約。這時,要根據該通知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搞清楚受要約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復中僅僅是詢問價格有沒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幾天交貨等,這種答復不足以證明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
如果受要約人的回復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要約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復,可以視為拒絕要約。按照商事通則的解釋,視為“默示拒絕”。商事通則對默示拒絕還舉了一例說明: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周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復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盡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通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
也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但又反悔,這時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撤回拒絕的通知也應象撤回要約一樣,必須在拒絕的通知到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生效應具備的條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為報價、發價或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首先,內容具體確定。包括: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出要約的是誰。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第二,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因為訂約當事人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因此,要約既然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就須包括能夠足以決定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其次,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愿表示出來。
凡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構成要約。要約人以何種方式發出要約,一般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口頭形式,即要約人以直接對話或者電話等方式向對方提出要約,這種形式,主要用于即時清結的合同。另一種是書面形式,即要約人采用交換信函、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文字形式向對方提出要約。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情況下什么情況視為拒絕要約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要約既然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就須包括能夠足以決定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其次,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老公現在坐牢了我和他已經分居兩年想起訴離婚法院會準嗎
2021-01-21擔保法保證期間的規定
2020-12-08執行董事和董事長有什么不同之處是什么
2020-11-08兒子租父親的房子合法嗎
2021-03-08什么是擔保合同中人的擔保
2021-03-12商品房外墻面的所有權到底歸誰所有
2020-12-17二手房中介買賣糾紛有哪些
2020-12-10中介賣房有哪些侵權現象
2021-02-21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等于勞動關系解除
2020-12-23淺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021-01-22交通保險賠償哪些項目
2020-11-19法律上分紅保險是什么意思
2020-12-16保險公司賠付交通費嗎
2020-12-20保險法中是如何規定追償的
2021-01-03受害者加強險的拒賠情況有哪些
2021-03-01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保單業務的影響有什么
2021-02-18收費停車場車被劃 保險公司不賠償應找保管人
2021-01-16什么是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020-11-13在承包地上可以建房嗎
2021-02-06土地出讓和土地轉讓的區別是什么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