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如何作出
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約人在要約中作一個有效的聲明,如“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我們堅持我們的要約直到收到貴方的回復”等。另外,還可以從要約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為推斷出來。
對于要約中規定的承諾期限,通則認為,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系確定,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為不可撤銷的要約,則可以推斷該要約為不可撤銷。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系確定,規定承諾期限不足以顯示要約的不可撤銷性,則可以推斷該要約并不是不可撤銷的。通則并舉了兩個例子說明這個問題。第一個例子是,一家旅行社在其發送的小冊子中通知游客將組織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內預訂,否則過期將可能沒有多少剩余名額。這個聲明本身不表示在這3天內該要約不可撤銷。第二個例子是,乙準備建樓,向甲發出要約,其中聲明:“9月1日后價格和其他條件將失效”。如果甲與乙屬于同一法系,如果該法系認為其聲明表明了要約的不可撤銷,則要約不可撤銷;如果該法系認為其聲明并不能表明要約不可撤銷,則要約并不是不可以撤銷。
但是,合同法規定并不能作出通則那樣的解釋。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則該要約就是不可撤銷的。通則要適用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國家,必須那樣解釋。
二、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確定了承諾期限,就等于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是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實踐中對于承諾期限的表達方式多種多樣。比如,有的要約中這樣規定:“6月7日后價格及其他條件將失效”。要約中的“6月7日”就是承諾期限的最后一天。這種要約是不可撤銷的?!罢埌匆笤?天內將水泥送至工地”、“請在15日內答復”、“3個月內款到即發貨”等都屬于規定了承諾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下列情形都可以認為是明示表達要約不可撤銷的表示:“我方將保持要約中列舉的條件不變,直到你方答復為止?!薄斑@是一個不可撤銷的要約”等。如果當事人在要約中稱:“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僅僅這樣表述,不能認為該要約不可撤銷。因為,要約本身就是確定的。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并不等于要約永遠有效,如果受要約人在合理時間內未作答復,要約自動失效(《合同法》第20條、第23條)。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一般來說,要約中要求受要約人以行為作為承諾的,受要約人就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像“款到即發貨”、“如同意,請盡快發貨”等。除了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以外,還有一個并列的條件,就是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準備。比如,購買原材料、辦理借貸籌備貨款等。
三、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一)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含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
2、繼續增持股份。在前一個條件下,投資者繼續增持股份時,即觸發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義務。
只有在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適用要約收購。
(二)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三)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四)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這方面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對不可撤銷的意思進行表示時,有不同的方式作出,而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作出聲明,這種聲明最好是書面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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