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敘述:
寧波的趙某與張某曾是生意上的好伙伴。2005年,張某辦公司需要資金,便向趙某借款,雙方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書,約定張某歸還趙某投資款人民幣595772元,從2005年9月起,每月底前支付10萬元,至2006年2月底前全部還清。2007年10月,趙某向寧波鎮海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歸還尚拖欠的175772元借款。但張某卻稱,至2007年2月,他已將欠款595772元全部還清,并隨后支付了40000元利息。
庭審中,雙方認可張某通過現金和郵政匯款的方式共分八次39萬元。除此之外,張某出具了兩張共計25萬元的收條,收條原文為“今收到×公司投資款××元”。據此,張某認為他已經支付了全部款項。但是,原告趙某則解釋說,因為被告還款次數較多,他不是每次都出具收條,出具這兩張收條的當天,被告只還了9萬元,其余16萬元是之前被告通過現金或郵政匯款的方式支付的,他當場沒有出具收條,而是幾筆加在一起后一并寫了兩張收條。
面對爭議,鎮海法院認為,收條上的“今”字,按照通常理解應為今天的意思。因此趙某在只收到9萬元的情況下出具25萬元的收條,不符合常理。而且,趙某所出具的收條并未注明包括了之前張某的還款。由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開方:本案的真相可能確如原告所說,是被告幾次支付還款后,原告一并出具了一張收條。毛病是,收條本身并不能體現出這個情況,而法院往往只能憑證據來判案。此案是典型的出具收條不嚴謹導致的糾紛。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在出具收條、借條時對用詞造句不加推敲,語境和前因后果都沒有詳細記載,為日后發生爭議埋下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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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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