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持中立取得信任法。
保持中立就是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距離,不偏不倚,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建立起雙方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感,這是順利開展調解工作的前提。
二、基本事實與法律關系清楚法。
法官應當通過閱卷審查、證據分析、聽取當事人陳述和案件審理的方式,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實,理順法律關系,這是能夠正確開展調解工作的基礎。
三、主動引導法。
做調解工作,法官不僅是裁判者,還應當積極充當雙方關系的斡旋協調者。在調解中法官不能機械理解當事人自愿原則,要把程序上的自愿與實體上的自愿結合起來,才能引導當事人展開調解。僅僅在程序上征求當事人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打開調解局面的;當出現調解僵局,法官應當主動介入打破僵局。
四、調解方案應變法。
把法官提出調解方案與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相結合,改變僅由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的作法。法官要準備多種調解方案,應供當事人的選擇,并根據情況逐步展開。
五、是非責任適度評說法。
調解要分清是非責任,但并不應當象判決說理那樣明明確確,要根據案情留有余地,張弛適度,有的點到為止,有的含蓄表示,有的明確評判,還要善用道德規范、公序良俗釋法說理。
六、營造調解氛圍法。
一般來講,訴訟當事人都有一定的對立情緒,要使調解達成協議,法官必須根據不同案情,恰當把握當事人情緒,營造有利的氛圍。采取“面對面”和“背靠背”相結合、趁熱打鐵和冷處理相結合的方法,有時對當事人的情緒激動要善言軟化,有時也允許當事人適度宣泄。還要選擇布置恰當的場所,適用不同案件調解的需要。總之,從有利于調解出發,調控調解氛圍。
七、情義融化法。
當事人雖因矛盾糾紛走上法庭,但多數都曾有不同程度的情義聯系。因此,在調解中,要善于利用當事人間的情義關系,喚起他們過去的感情或友誼,使得雙方互諒互讓,握手言和。
八、利益平衡法。
一方面,要尋求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另一方面,分析當事人個人利益的平衡。使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各得其所,減少無謂的爭議,不打不必要的“氣官司”。
九、困難諒解法。
在訴訟調解中,確因經濟困難,難以達成調解協議的不少。善于引導權利人從維護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實際出發,體諒對方困難,在給付數量和時間上作適當的讓步。既不會對權利人的利益造成大的損害,也有利于義務人自覺履行,實現權利人的權益。
十、潛移默化法。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要向當事人傳遞中華民族“和為貴”的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在當事人起訴、應訴、送達法律文書、接受當事人證據、依法調查、告之訴訟權利義務和訴訟風險提醒中,提醒當事人運用好調解、和解的方式。在證據交換、庭審調查、庭審辯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中,引導當事人盡量選擇調解和解的方式解決爭議,為開展調解打下基礎。對一些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也要強調法官認真做好釋法工作,向當事人分析是非責任的利害關系,為當事人服判息訴打下思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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