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同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嗎
要約的變更包括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傳統理論認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任何的限制、擴張或者變更,否則不構成承諾,應視為對原要約的拒絕并作出一項新的要約,即反要約,合同不能因此成立。
我國《合同法》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合同法》: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合同變更的規定有哪些
一、《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依上述規定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的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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