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約撤回?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二、什么是要約撤銷?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三、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于: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于: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相關法律知識的講解,大家可以仔細閱讀本文,并結合自己的實際,做出明智的決定與處理,小編的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我們律霸網平臺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機構是哪幾個
2021-02-13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
2020-11-25交通事故老人贍養費有多少
2021-01-26交易失敗是否還交中介費
2021-01-22工傷認定能否直接認定勞動關系
2021-01-12接受勞務方可以追償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11用人單位有權擅自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嗎
2021-03-09勞動糾紛過多久失效
2021-01-16飛機延誤8小時賠償標準
2021-01-17法律規定公司要為員工購買的保險有哪些
2020-12-31保險公司墊付方式是什么
2021-03-23保險公司的定義是什么
2020-12-10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還用賠償嗎
2021-01-10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2020-11-24投保人誤報年齡的后果是什么
2020-12-02國家承擔軍人傷亡保險的資金
2020-11-15保險受益權的界定
2021-01-11什么是自留保費
2021-01-18逼迫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2020-12-11老小區拆了如何補償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