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承諾的通知晚于承諾到達怎么處理
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不能撤回承諾。可以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承諾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晚于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則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便不能撤回承諾。
受要約人如何拒絕要約
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后,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約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確地說明拒絕要約,這當然沒有疑問。但有的通知中,既沒有說明接受要約,也沒有明確拒絕要約,也沒有明確提出反要約。這時,要根據該通知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搞清楚受要約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復中僅僅是詢問價格有沒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幾天交貨等,這種答復不足以證明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
如果受要約人的回復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要約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復,可以視為拒絕要約。按照商事通則的解釋,視為“默示拒絕”。商事通則對默示拒絕還舉了一例說明: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周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復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盡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通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
也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但又反悔,這時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撤回拒絕的通知也應象撤回要約一樣,必須在拒絕的通知到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相信大家對撤回承諾的時間有了一個更確切的了解,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之中要事先防范,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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