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需要回避嗎
需要回避。各級人民法院設(shè)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shè)立非常設(shè)機構(gòu)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quán)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guān)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關(guān)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的回避,參照有關(guān)法官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由此可見,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案件時與審判員具有同等的權(quán)利,并承擔同等的義務,是需要回避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因此,人民陪審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所以,人民陪審員是需要回避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wǎng)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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