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的時間由仲裁庭與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決定,并在開庭時間30天以前提前通知各方當事人,以便當事人能有充分的時間安排工作。但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0天的限制。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12天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出延期開庭的請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提前12天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其他各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在時間安排上留有余地。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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