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生效時間如何規定
大陸法系國家在承諾何時生效的問題上采用到達主義,或稱為送達主義。即承諾的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中規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時,如果另一方不在場,那么意思表示以其到達另一方時發生效力。”我國地區“民法典”第95條中也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方時,發生效力。”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在承諾何時生效的問題上,英美法系一般認為,承諾應當送達至要約人,而且直至要約人已被告知并真正收到承諾以前,合同并未成立。承諾必須真正送到要約人的手中,這是個基本原則。
但是,在承諾通過郵局發送時,則有了特別重要的例外。通過郵局發送承諾,承諾的意思表示自發送之時生效、合同成立。這就是學者所講的發信主義,或稱為送信主義。根據送信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郵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承諾的通知因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8條中規定:“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6條中也規定:“對一項要約的承諾于同意的表示送達要約人時生效。”可見公約和通則排除了英美法的以信件與電報發送承諾通知上的發信主義,而采用送達主義。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解釋說,認可送達主義優先于發信主義的理由在于:由受要約人承擔傳遞的風險比由要約人承擔更合理,因為是受要約人選擇的通訊方式,他知道該方式是否容易出現特別的風險或延誤,他應能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以確保承諾送達目的地。我們的合同法也采納了送達主義的做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承諾生效。《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8條第3款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6條第3款作了基本一致的規定。通則規定:“如果根據要約本身,或依照當事人之間建立習慣做法或依照慣例,受要約人可以通過做出某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則承諾于做出該行為時生效。”通則并舉例說明這個規定:為建立一個數據庫,甲要求乙擬出一份專門的計劃。
在未給甲發出承諾通知的情況下,乙開始草擬計劃,并在完成后要求甲根據要約中所開列的條件付款。此時,乙無權要求付款,因為乙從未通知甲,他對要約的所謂承諾沒有生效。但如果甲在其要約中通知乙隨后的兩周甲不在。如果乙有意承諾該要約,為節省時間,他應立即著手草擬計劃。一旦乙開始起草,合同即告成立,即便乙未能將承諾立即通知甲或是延遲通知甲。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合同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即: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需要說明的是,不采用特定系統發送的傳真、電傳、電報應當與信件同樣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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