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本條是關于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案件如何處理的規定。依該規定,二審法院根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幾乎每一個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都遭遇過一審判決被上訴的情況,二審的幾種常規結果是:“(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另外在二審宣判之前,上訴人有權申請撤回上訴,若經二審法院準許,則二審程序終結,一審判決立即生效。或者由二審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后,由二審法院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之后,原審法院判決視為撤銷。
但最近筆者聽聞這樣一個案例:某合伙糾紛案件,原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在收到判決書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受理之后,原告卻忽然反悔,向二審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訴的申請。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31條的規定,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同時撤銷原一審判決。一個星期之后,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原基層法院提起了訴訟。
通過查詢部分地區法院處理相似情形的案例,筆者發現各地二審法院對二審上訴后又撤回起訴的處理各不相同,引用的條文也大不一致,導致在這一問題的司法實踐中,類似的案例在不同的法院有了截然不同的結局。面對查詢的結果,筆者深深感到,民事訴訟二審中的撤回起訴問題,雖非二審中的主流現象,卻也到了需要重視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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