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包括哪些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包括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法院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任意解散包括哪些方面
2021-03-24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之我見
2021-01-27什么情況下能約定服務期
2021-01-03勞務分包合同是否需要約定保證金
2020-11-14購買汽車合同效力如何
2021-02-03哪些財產不可以做抵押物
2020-12-01續簽集體勞動合同期限能簽半年嗎
2020-12-14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九個事項
2020-12-23調崗時需要注意什么
2021-02-01保險條款和費率的審批與備案
2021-03-10飛機停飛延誤險賠償標準
2021-03-05如何確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
2021-02-18車主變更保險合同未改保險賠償案例
2021-01-12人壽保險單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26無證駕駛造成人員傷亡 保險公司應賠償
2021-03-12外資保險公司籌建工作完成時間是多久
2021-03-08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應該如何處理
2020-11-07法律對保險公司境內外代表機構設立是如何規定的
2020-12-28什么是保險詐騙罪
2021-02-23購買二手房以后會拆遷嗎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