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合同時約定不明確應如何履行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及適用以下規則:
(一)、合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二)、合同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1、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實際上就是通過解釋合同相關條款來確定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2、根據交易習慣確定。所謂交易習慣,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是指:(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確定約定不明確事項的,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無法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怎么履行合同?我國《合同法》對此做了一些規定,這些規定散見于《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之中,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作了一般性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應該盡量做到約定明確,一旦出現了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情況,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來確定如何履行合同,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實現交易目的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遇到了約定不明確的條款,那么這個在履行的時候是有非常大的難度的,建議雙方采取補救措施,到時候直接依據雙方意愿簽訂一個補充的協議就可以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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