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付了定金卻沒簽合同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前段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這里是將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定金罰則的構成要件。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是以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和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作為定金罰則的構成要件。顯然,兩者對構成要件的用語有明顯的不同。就民法理論而言,一般是將拒絕訂立合同作為定金罰則的構成要件。但是在商品房買賣實踐中,很少有訂約一方在正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明確表示自己反悔不愿意簽訂合同的。通常都是一方當事人以默示的行為表示不愿意簽訂合同的。
當然,當事人間不能就主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不能一概認為是一方當事人拒絕訂立主合同而適用定金罰則。如果主合同中的條款在預約中已經有了約定,那么就表示當事人均應當接受,否則就屬于拒絕訂立主合同,是對預約的違反,因而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的主合同條款在之前的預約中沒有約定,而當事人對此經過協商仍不能達成共識,不能認為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的約定,拒絕訂立主合同。不能因此適用定金罰則,因為在商品房買賣的實踐中,認購書中一般就認購房屋、認購價格、付款方式、交房方式等有所約定,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除了上述條款外,還要對項目建設依據、商品房銷售依據、產權登記、保修責任等作出約定,所以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除了認購書約定以外的事項產生異議,不能達成一致協議,最終無法簽訂合同的情況,是不適用定金罰則的。
二、未簽購房合同定金怎么處理
《商品房買賣的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買賣的司法解釋》第4條所指的相關法律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15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定金罰則”。
由此可見,簽訂認購書后,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簽訂時定金如何處理分為三種不同情形:
1、因購房者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定金不予退回;
2、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應當返還定金。
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情況爭議較少,一般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如項目被政府行政決定取消、緩建;開發商喪失主體資格;自然災害導致開發項目滅失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付了定金卻沒簽合同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交納定金后,如果因當事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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