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買房補充協議要注意些什么
簽訂補充協議,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并且需是真實意思表示,對于協議里不公平的條款購房者可以要求刪除并加上一些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對于以下內容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最好加上:
1、廣告和售樓書中的重要內容。2003年6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為了保護購房人利益,規定將開發商就商品房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具體明確的、并且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說明和允諾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如果違反這些內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一條款在實踐中仍然難以操作,所以對購房者來說,最好還是將自己認為重要的廣告內容寫入補充協議中。
2、補充協議中加重因開發商違約造成退房的違約責任。
3、舉證責任方面,購房者在目前的全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較難行使知情權,在訴訟或仲裁中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按照一般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做法,是無法有效地保護購房者權利的,所以補充協議在某些方面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規定由開發商來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來保護自身利益。
購房者交定金時注意什么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簽買房補充協議要注意些什么?買房補充協議跟正式的合同內容是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不要以為它是補充協議就不會發揮效力,大家對此要能夠認定清楚。簽買房補充協議注意事項,可能你還不了解這時可以找律霸網律師一對一為你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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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瑞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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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柔艷律師,畢業于蘇州大學,獲得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位,中共黨員。法學理論扎實,實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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