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方與承接方簽訂合同要求的咨詢
律師回答:
1999年1月21日建設部發布,自1999呢2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明確: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方與承接方必須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方和承接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或對照使用國家制定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合同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和要求。勘察設計費用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委托方和承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委托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勘察設計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須將合同文本送交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備案。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合同按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九條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持證單位的資質實行資質年檢制度;對不具備條件的,應報原發證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收回其證書。當由乙級降為丙級或丁級時,應由原發證部門通知單位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發證。
第二十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如發生分立或合并,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證書注銷手續。如需申請資質證書,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程序重新辦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勘察設計證書是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資格許可證件,只限于本單位使用。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業務。
嚴禁無證勘察設計,嚴禁轉讓和掛靠,嚴禁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圖章、圖簽,不得私拉外單位人員為其進行勘察設計。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需持有《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同時持有《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書》或《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無收費資格證書的,不得在社會上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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