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調解協議簽字就生效嗎
在簡易程序中,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簽字生效,并經法院予以確認的民事調解書是即時生效,不需要另行出具生效證明書,故法院予以了拒絕。
生效證明書就是指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出具生效證明書也是人民法院應當承擔的義務。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該條規定了當事人有權協商調解書的“簽字”生效方式,在簡易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簽字生效,并經法院進行確認的案件是簽字生效的。而在制作調解書時,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簽字生效的,都會寫明“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其他機關要求法院出具生效證明書的,法院應當一律予以拒絕。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在簡易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如果同意就可以簽字生效,并由法院進行確認之后民事調解書就可以生效了,不需要另外出具生效的證明書。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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