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三種,即獨任制、合議制和審判委員會。
獨任制
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的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1款的規定,獨任制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因為這類案件案情比較簡單,情節比較輕微,由審判員1人進行審判,既可以保證辦案質量,又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處理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
審判員依法獨任審判時,行使與合議庭的審判長同樣的職權。適用獨任審判,須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進行,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都應當公開審理,并要認真執行回避、辯護、上訴等各項審判制度,切實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合議制
合議制是一種集體審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審判,由審判人員數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制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可以采用獨任制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均須采取合議庭的組織形式。實行合議制,有利于發揮集體的智慧,集思廣益,防止主觀片面、個人專斷和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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