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來源:法制日報案苑
雙方約定購房款34萬元,結果買房人粗心大意,竟多給付了兩萬元,而且時過近一年才發現,這筆多支付的購房款還能要回來嗎?近日,遼寧省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判令賣房人張某返還王女士多支付的兩萬元購房款。
2011年6月,王女士和張某通過中介簽訂了購房合同,王女士以34萬元的價格購買張某名下的一套住房。第二天,王女士丈夫便將首付款16萬元交給了張某。后來,張某將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據等資料交給了王女士,并要求王女士付清尾款18萬元。王女士丈夫和張某一同去銀行取錢,結果因為粗心大意,竟給了張某20萬元。王女士說,事發后,她和丈夫都沒有發現,隨后又到外地去工作了。2012年6月,王女士辦理入住手續時才發現多付了兩萬元購房款,便找到張某索要,不料張某拒不返還,并聲稱多給付的兩萬元是給他的好處費。
無奈之下,王女士將張某告到法院。庭審時,張某解釋稱,王女士所購房子的真正房主并不是他,原房主委托他幫忙賣房,當時雙方約定售價34萬元,張某可自行定價,多賣出的房款歸張某所有。
法院審理查明,房屋中介和王女士、張某共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34萬元。王女士兩次分別付款給張某16萬元和20萬元。房主收取房款后給王女士寫下了“現房款已清,房屋已交”收條。
法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約定購房款為34萬元,可王女士實際支付了36萬元。在王女士給付的36萬元房款中,房主收取了34萬元,張某收取了兩萬元。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女士曾承諾給張某兩萬元好處費的承諾,且張某承認收取了王女士多支付的兩萬元。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據此,法院判令張某將多支付的兩萬元房款返還給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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