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合同成立的法律適用
合同成立是當事人產生權利義務的前提。一般說來,當事人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表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承諾人只要把表示承諾的函電發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發出的時間和地點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此所謂發信主義;而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只有要約人收到了表示承諾的函電,合同方告成立,承諾到達的時間和地點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此所謂收信主義。[2]
一項涉外合同是否成立應以什么標準來判斷呢?律師認為,通常情況下應適用以下法律來判斷:
1、適用合同締結地法。適用合同締結地法律,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同處一地的場合所簽訂的合同,即所謂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具體體現。“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是確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最早的準據法,該學說認為合同乃產生于它的誕生地,所以締結地對合同來說是一種很自然的系屬。[3]
2、適用合同準據法。所謂合同準據法就是指一個同時與幾個國家的法律有關的合同,當其發生糾紛時,選擇某個國家的法律作為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律,這個被選擇適用的用以確定涉外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實體法,就是合同的準據法。[4]在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上,還常常涉及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同是否要有“對價”以及限制或免除責任的條款是否有效等問題。對此,現代各國國際私法中,大多主張以合同準據法作出判斷。但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問題,英國法認為,如果依合同準據法為不合法而無效,固然無效,但如果依合同準據法為合法而有效,則還應進一步考慮締結地法和履行地法的有關規定,因為這涉及合同能否在有關國家得到強制執行,并最終涉及合同的效力。[5]
二、涉外合同生效的法律適用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如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的內容和范圍,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和債權人可以采取的救濟方法等。因此,合同的效力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或愿意發生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時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6]關于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律師認為,主要采用以下幾種做法;
1、適用合同的準據法。在確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中,首先要看合同準據法是不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如果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法律,則應依意思自治原則,適用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法律。[7]因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的準據法應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加以選擇的一項原則,是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普遍原則。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則適用合同締結地法,或者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或適用法院推定的法律。[8]
2、在合同關系中,如果涉及物權方面的問題(如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于何時何地轉讓給買受人),一般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應適用合同的準據法。[9]因為:(1)物為客觀存在的有形物質體,根據屬地優先權原則,一國法對于其國境內的物有支配權,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約束和控制;(2)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于判決的承認和執行;(3)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適用具有穩定性和統一性;(4)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對物權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護;(5)對合同中的物權的處理不僅影響合同當事人,而且可能影響其他人,不宜適用合同準據法。
3、如果違約的同時還伴有侵權的,有的國家主張對合同義務適用合同準據法,因為合同義務是合同約定的內容,其法律適用應當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首先適用當事人在合同選擇適用的法律;對侵權行為則應用侵權行為地法,因為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一原則是各國所普遍采用的原則,只是理由各異,有的國家以“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為依據,有的國家以“既得權說”為依據的。
4、對于合同的履行問題,一般應適用合同的準據法,但也有些國家主張應適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如果合同有兩個以上履行地,則一般適用主要履行地法。[10]因為合同的履行是當事人行使其合同約定的義務,且屬于行為的范疇,根據“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應當適用履行地法。
隨著WTO的加入,我國與世界經濟的交往將越來越頻繁,涉外合同關系的發生將會越來越多。涉外合同關系是國際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關系。為促進國際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促使國際經濟交易安全、平穩和有序的進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須要充分理解和掌握涉外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法律適用。只有建立在涉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才能促進交易活動的開展,才能活躍市場,推行兌爭,優化資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加速社會財富的積累,使國際市場真正得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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