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主體
申請主體必須是依法享有票據權利的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又稱失票人,是指喪失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簽發(fā)票據的發(fā)票人是否可以作為公示催告申請人,我們認為應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發(fā)票人簽發(fā)的票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應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因在這種情況下的發(fā)票人,也是該票據的合法權利人,不應把他理解為債務人。如果發(fā)票人簽發(fā)的票據已交付受款人后遺失,該發(fā)票人已是票據債務人,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二)申請原因
申請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三)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tài)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tài),是申請公示催告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這就不需要申請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利害關系人不明,是指與申請事項有權益關系的人有無不明,或者該利害關系人是誰不明。
(四)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機構所在地或票據付款人的住所地。法律規(guī)定以票據支付地為法院的管轄地,是便于人民法院審理,便于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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