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是否屬于單務合同
保管合同中只有無償保管合同是屬于單務合同,而有償保管則不屬于單務合同。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及注意事項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
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稱為寄存人,負責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在簽訂保管合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需注意以下事項:
1、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2、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盡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三)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并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保管費用訂立保管合同時應當明確保管費用,否則保管會是無償的義務行為。無償的保管行為除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錯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擔保管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訂立保管合同時,應明確保管物應支付的費用。
(五)保管合同的終止
保管合同終止的原因
①因履行而終止;
②因抵銷而終止;
③因提存而終止;
④因雙方協議而終止。
(六)、保管合同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保管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保管合同中只有無償保管合同是屬于單務合同,而有償保管則不屬于單務合同。希望大家通過小編整理的文章,能夠更加了解保管合同,也能夠保管合同訂立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當然如果大家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更加復雜,大家也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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