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對時間有規定嗎
公示催告對時間有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示催告條件:
1、可以請求公示催告的票據,應當是進行流通的可以背書的票據。
2、有權請求公示催告的當事人,應當是直接喪失票據的人。而該持票人的前手或該票據的出票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
3、申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在申請書中注明所喪失的票據的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的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以及有關的證明資料。
4、人民法院接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并通知該票據的付款人停止支付。該停止支付應延續到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為止。如果認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公示催告的內容的,應在七日之內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5、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受理申請的公告,并在公告內注明以下事項: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名稱(即票據喪失人的姓名、名稱);喪失的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以及出票人、背書人的名稱等;申報權利的期限(即取得該喪失票據的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法律后果或利害關系人不申報權利的法律后果等。上述公告應當貼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內,并在有關報紙、公報或其他媒體上刊登。當地開設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帖置于交易所內。
6、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在申報權利時,應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據,主張自己對該張票據具有合法的權利。法院應同時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到場查看票據,加以辨認。如果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是申請人喪失的票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如果申報權利人所出示的票據與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相一致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申請人和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判定誰是該票據的合法持有人。
7、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權利申報期限內,如果沒有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或所提出的申報被法院駁回,在申報權利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作出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的票據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從而恢復其票據權利。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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