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出于過錯侵犯了對方因配偶關系而產生之權利并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在離婚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應給予相應的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離婚賠償的條件是:
1、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都不屬于合法的夫妻身份。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法院是不會受理這類的損害賠償案件的,也不會支持這類請求的。
2、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才符合離婚賠償的條件。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提出離婚賠償的情況很常見,但是法庭卻不是每個案件都支持這樣的請求,法院判決需要看是否有足夠有效的證據證明你的主張才能夠支持你。在上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時,無過錯方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過錯方的責任。但是實際情況是,百分之八十的朋友沒有收集證據的意識,導致在起訴離婚時,無法拿出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對方的過錯,因而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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