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需要什么材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身份證件
a內地居民: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b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永久居留證(綠卡)
c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d澳門居民: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澳門同胞回鄉證
e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夫妻雙方各自所持的結婚證(各一本)
(3)夫妻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夫妻雙方各提交兩張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照片應當為證件照且為同一版底。
(5)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該申請書由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格式版本,當事人到現場填寫即可。
二、哪些情形不能協議離婚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系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注冊的,對于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在我國境內辦理離婚證的時候,區分當事人身份的不同,自然需要提供的材料也就不太一樣。而此時當事人應該做的,就是按照自己的身份來準備相應的材料,不然的話會對之后離婚證的領取造成影響,導致夫妻無法順利辦理離婚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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