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對船舶進行查封后能否繼續經營
查封,指檢查后貼上封條,不準動用。被查封的資產在查封過程中由法院或其交付的機關或個人控制,不會交由被執行人處置。在查封期間,被執行人無權處置被查封的財產,在解封前,是不可以進行生產經營的,如果強行進行生產或處置,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二、船舶被查封如何解封
1、因為申請財產保全而被查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如果要解封船舶,需要被申請人履行判決或者提供其他擔保。如果判決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可以到法院申請解除查封。由法院下達解除裁定書后,拿著裁定書到車管所解封。車輛查封狀態即為解除。
解封需要法院出具解封的法律文書,由法官去車管所辦理;法律規定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訴訟保全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因刑事犯罪而被查封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采取查封、凍結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在法定期限內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處理。
經查明查封、凍結的財物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凍結。
第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并對涉案財物解除查封、凍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和解除查封、凍結財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內對不宜移送而未隨案移送的財物解除查封、凍結。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檢察意見中涉及查封、凍結涉案財物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以內對偵查中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解除查封、凍結。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船舶被法院查封后被執行人不得將其用于生產經營或處置,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財產保全而被查封的,可以提供擔保來解除查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是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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