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2009年5月22日,某公司將自己所有的商業門面進行公開拍賣,與甲拍賣公司簽訂拍賣合同,在拍賣到競買人師某與競買人傅某為最后競拍人時,師某競價到59.5萬元第三次無人竟價,拍賣師落下拍賣槌,拍賣成交,師某得到買受權。拍賣結束后,競買人傅某提出自己是該門面的租賃者,自己應該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當拍賣師問其為何不舉牌競價,傅某回答自己舉牌就意味要加價了,所以,只有在結束時提出,拍賣師認為拍賣已經結束,結果不能再改變了。于是,傅某以拍賣師在拍賣到最高競價時,沒有詢問傅某是否放棄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此次商業門面拍賣行為無效。
律師回答:
拍賣師按照規則第三次高喊最后59.5萬元即將落槌之前,應該詢問優先購買人傅某,如果傅某放棄,則落下拍賣槌,拍賣師在此把傅某視為一般競拍對象,剝奪了其優先競買的權利,據此,該次拍賣行為無效。
相關法律知識:
《中國拍賣行業拍賣通則》第三條規定進行拍賣。即“拍賣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拍賣人應根據本通則的規定,處理拍賣活動中的各項事宜?!?/p>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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