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避免云南旅游糾紛的再次發生
1、選擇資質齊全的旅行社。
在出游前要查看旅行社是否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選擇一家證照齊全、信譽較好的旅行社。
2、“質優”更勝“價廉”。
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和旅游線路時,切不可被低廉的價格誘惑,報價太低的線路往往安排的住宿標準低、交通工具差、自費項目和購物點多。要詳細了解《旅游合同》內容,和旅行社明確約定行程的時間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檔次等級、主要景點內容、用餐(早餐和正餐)次數及標準、購物安排(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自費項目、旅游收費明細、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及出現糾紛的解決方式等內容,并逐一確認,如需修改應在《旅游合同》中書面明確。綜合服務質量優的旅行社才能確保您旅途安全、舒心。
3、要與旅行社簽訂意外保險合同。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應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盡可能地減少在旅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件所受到損失。該項合同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范疇,由旅行社代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投保。
4、理性購物、合理消費。
在旅游景點或旅游行程安排的購物活動中,一些旅游購物市場管理不規范,銷售的商品可能存在價格虛高或假冒偽劣等問題,消費者應慎重購買寶石玉器、珍珠水晶、藥材保健品以及工藝品等高檔旅游商品,并且一定要注意索取、保存購物票據,避免因消費證據不充分而難以投訴,造成經濟損失。
5、自身安全莫小覷。
節日期間人流量大,在旅游途中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特別是年老體弱者不要參與搶購,以免擁擠、踩踏造成人身傷害。
6、注意留存違約證據。
旅行社收費發票、景點門票、旅游途中購物發票等消費憑證是消費者維權的重要證據,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對旅行社擅自更改項目所產生的費用,更要索取發票,以便為發生糾紛時投訴提供依據。
二、個人旅游意外保險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旅游意外保險是指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游時,為保護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約定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
第四條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必須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五條旅行社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
(一)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
(二)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藥費;
(三)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
(四)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
(五)第三責任引起的賠償。
入境旅游、國內旅游、處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險中上述各項賠償的比例,由旅行社與承保保險公司商定。
第三章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
第六條旅行社組織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束時為止。
旅行社組織的國內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在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
旅游者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險期限至其終止旅游行程的時間為止。
旅游者在中止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行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險之列。
第七條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標準: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
(三)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10萬元人民幣;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與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旅行社開展登山、狩獵、漂流、汽車及摩托車拉力賽等特種旅游項目,可在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基本標準之上,按照該項目的風險程度,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金額。
旅游本來是為了放松身心,緩解壓力的,如果在旅游的途中反而遇到一些鬧心的事情,就完全失去了旅游的初衷,來旅游的人就會減少,這對旅游地也是一種損失。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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