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才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
旅游消費合同的內容
在旅游事故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較為復雜,歸納一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侵權行為人。行為人作為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應當是自己的行為引起旅游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這種侵權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義務,對受害人的損害負責賠償。
二、引起旅游事故責任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及其懸掛物、擱置物致害責任,第123條規定了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第122條規定的產品致害責任,第124條規定的環境污染致害責任,以及第125條地下工作物致害責任等,這些特殊侵權責任中的物件造成的旅游事故都應當由引起旅游事故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有人都是旅游事故責任的損害賠償義務主體,都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擔替代責任的責任人。
主要情況有,
1是雇住執行職務的行為引起了旅游事故,雇住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2是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造成的旅游事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旅游事故,其法定代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是在定做人指示過失的致害責任中,加工人依照定做人的指示加工,引起的旅游事故定做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賠償主體的分析,在具體事故中承擔責任的主要主體包括:
1、旅行社;
2、賓館、飯店、旅店;
3、風景名勝區、景點管理機構;
4、運輸企業;
5、保險公司;
6、其他侵權行為實施人。
總之,受旅游事故傷害的游客在索賠時一定要找到準確的賠償主體,否則索賠會陷入被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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