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答辯狀
答辯人:彭××,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省××人,住××縣××鎮市××煤礦生活區××號。
被答辯人:歐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省××人,住××縣××鎮××村××組××號。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2009)攸法預執字第××號執行裁定書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裁定書是法院執行行為的體現,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本案中(2009)攸法預執字第××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執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的過程中,就中止執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另一份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雖然兩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號相同(抑或是文書中的筆誤,可裁定補正。),但內容不同(正如被答辯人所說的),恢復執行時是法院執行行為的體現,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二、被答辯人質問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將被執行人變更為歐陽××”、“執行標的物不是×××有限公司的股權,是歐陽××創辦的××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權”的法律依據,答辯人認為:
1、本案執行依據的調解書雖寫了執行標的物是歐陽××留有的遺產之一即歐陽××在××市××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應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確”這就是唯一的執行標的物。因為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并且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案中,2008年12月17日,歐陽××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縣××鎮××村××組××號的一棟房屋及××公司的股金變成遺產(在發生繼承時遺產實際價值約有140萬元),并由劉××、歐陽××、歐陽×××繼承。其中被答辯人歐陽××繼承遺產時實際價值(份額)應為140÷2÷3≈23.3(萬元)。在調解書中劉××、歐陽××、歐陽×××均是被告,也就意味著三被告連帶(承擔共同債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償還答辯人的債權。
2、在本次執行異議聽證前,答辯人找到曠××(原××村精細化工廠,現××××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股東)、胡××(原××村精細化工廠股東)、姜××(與被答辯人歐陽××父親歐陽××很熟,其老婆曾在原××村精細化工廠任會計。)了解現××××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歐陽××名下的股金來源時,三人證實歐陽××在××公司的股金是其父親將原××村精細化工廠與××公司合作并整體搬遷而產生的。換句話說,××公司歐陽××名下的股金就是歐陽××的生前遺產,且該份遺產已由被答辯人歐陽××一人全部繼承。
因此,在執行階段的執行裁定書將被答辯人歐陽××列為(直接變更主體)被執行人并將她在××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金20萬作為執行標的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調解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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