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與再審
兩種程序的區別
區別一:針對對象
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行為所指向的執行標的(對原判決、裁定無異議,目的是排斥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行為)
申請再審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區別二:提出主體
執行異議之訴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不包括被執行人)
申請再審
1.原審的當事人
2.執行程序中--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案外人
區別三;管轄法院
執行異議之訴:執行法院
申請再審
1.向作出原審裁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區別四:提出時間
執行異議之訴
自針對執行異議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申請再審
1.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
2.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發現新證據、原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裁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等瀆職行為)
區別五:起訴(申請再審)條件
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2.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申請執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2.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申請再審
1.對已經生效的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13種情況
2.對已經生效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區別六:如何列當事人
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起訴的
被告: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
第三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起訴的
被告:案外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被執行人
第三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被執行人
申請再審
被申請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由再審申請人決定將誰列為被申請人)
(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區別七:立案審查期限
執行異議之訴
收到起訴狀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再審
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特殊情況經院長同意可延長)
區別八:審理程序
執行異議之訴
普通程序
申請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區別九:原生效法律文書是否中止執行
執行異議之訴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15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立案審查期間及審理期間,法院均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法院可以準許。
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決定再審后,則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在有執行異議的時候我們會有很多的需要知道的之后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項需要了解,在審理相關案件有異議的話要及時提出進行再審!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再審和執行異議的相關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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