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單位不讓辭職應該怎么辦
合同到期,單位不讓走,你如果非走不可,你可以直接走,不會扣你工資的,因為工資是在你合同期以內的應該給你。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企業再對勞動者作出任何處分都是沒有約束力的,是無效的。勞動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我們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了,這個時候想離開公司的話可以直接走,因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已經到了,單位不讓走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手寫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嗎
2020-12-31盜竊罪加重處罰情節金額如何認定
2021-02-12監獄每年幾月份報減刑
2021-03-21拖欠貨款起訴狀怎么寫
2020-11-25賣假貨會判刑嗎,賣假貨的法律責任
2020-11-15逼婚是否侵犯婚姻自由
2020-11-11毒糖果致男童死亡投毒者應承擔何種刑責
2021-03-18股權出質可以辦理股東變更嗎
2021-03-19退役軍人的傷殘撫恤金代領的情形
2021-02-03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是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嗎
2021-02-07倉儲合同中違反有效承諾合同是否能成立
2020-12-03倉儲物應該怎樣驗收
2021-02-03工程嚴重延期是否可以不履行合同
2021-03-09雇傭關系適用侵權法嗎
2021-01-22房地產企業取得閑置資金利息怎么處理
2021-03-1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2021-03-01勞動仲裁委查檔案需要什么材料
2020-11-21五一假期加班不給加班費怎么維權
2020-11-20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是什么
2021-02-24人身保險的三要素是指什么內容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