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是書面合同嗎,要式合同與書面合同可以劃等號嗎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準,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于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
要式合同中有的要求是書面形式,有的要求是需要審批等,所以二者不完全相等。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準,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于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準或登記才能生效,則合同未經批準或登記便不生效;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則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
區別在于,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于形式要件是屬于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于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于生效要件。當然對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對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遺贈扶養協議等就屬于要式合同,民間借款合同就屬于不要式合同。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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