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們一般容易將果夫妻財產統認為兩者的共同財產,其實并不然。如果說夫妻二人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那是夫妻共同財產;反之,是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那應該是個人財產。如果在結婚之后繼承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要是被繼承人有非常明確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遺產的話,也應該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基于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個人財產;
3、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不離婚可不可以分割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確立了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制度,在法律上是婚姻財產分割的重大突破,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弱勢方可以不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或者在婚姻關系暫不能解除的情況下,直接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利,或一方阻礙另一方合理、合法處分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導致家庭矛盾不可調和。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的兩種情形,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有效解決了前述問題。
在結婚之后繼承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不過要是被繼承人有明確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遺產的話,在即使是在婚后繼承的遺產,也應該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之后若是夫妻解除婚姻關系,就不能主張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
隨著現在人們思想越來越開明了,婚姻觀亦是如此。如果感情破裂,很多夫妻會選擇通過離婚來結束這段感情,這中就涉及到夫妻二人共同財產的分割。關于夫妻二人共同財產的界定已經分割,現在處理的手段也是越來越多,越來越完善了,婚前公正是最常見的一種。
婚前財產或是婚后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遵照約定歸一方所有,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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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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