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否提起級別管轄異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案件被告人對級別管轄權有異議的,在答辯期間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在審判實踐中,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于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區別而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他主動參加其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并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因而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由受訴法院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4、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訴法院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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