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財產可以分割嗎?
不可以分割子女的財產,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未成年人無法處理財產的,可以代為管理,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孩子名下的房產就是孩子的財產,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不損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例如父母不能將房屋贈送給別人,也不能以低價出賣。如果夫妻雙方明確表示將房子贈予孩子,且房屋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子的產權人就是孩子,那么房產就是孩子的財產,父母離婚時孩子名下的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父母確需處置孩子名下的房產,實踐中,房產管理部門會要求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在轉讓合同中說明理由,并對合同進行公證,以避免自己(房管部門)在出現糾紛時成為被告。
二、有關法律依據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雖然認定標準看似明確清晰,但實踐中仍有很多存在爭議模糊不清的地方,這也容易產生歧義使當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離婚案件的處理是比較復雜的,特別是對于有關財產分割的認定上,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明確的認定,因為法律上是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涉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夫妻離婚財產復婚時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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