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避免承攬合同中的陷阱
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另外定作人應對承攬人是否擁有完成承攬任務的設備條件、技術能力、工藝水平進行了解。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訂立承攬合同,必須特別注意對質量驗收標準的確定。
在承攬合同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是質量標準條款,而這也往往成為合同陷阱。在訂立合同時對質量標準一定要明確,不能過于籠統,更不能以看樣驗收代替。如雙方均同意看樣驗收,必須對樣品進行封存或去公證部門進行公證,以免定作人偷換樣品,將承攬人拖入合同陷阱。
4.對產品的成本及上市的可行性進行考察。
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加工產品的成本進行測算,并對產品的適用性進行考察。多數承攬合同欺詐中的產品都不具有適用性,因此對于加工制造的產品是干什么用的,承攬人必須進行考察,從而了解產品的市場及價值,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風險進行預防。
5.對承攬合同中設定的各種名目的費用,應當弄清其含義,不可盲目支付。
對于承攬合同中出現的各種名目的費用,例如“質保金”、“押料款”、“承諾金”等不管名目如何,但一般欺詐行為人都要求被欺詐人在簽訂合同時支付,但被欺詐人多數為得到加工任務而不惜代價支付了這些費用。如果承攬方能認真了解這些費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被欺詐的可能性將極大降低。
6.簽訂合同中不能急于求成。
承攬合同簽訂中,許多承攬人急于訂立合同爭取到任務,而定作人抓住這一心理,強加一些不合理條款,甚至設下合同陷阱,承攬人為攬任務盲目接受,無異于飲鴆止渴,最后可能蒙受更大的損失。因此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保持冷靜不要為表面利益迷惑,為避免風險寧肯放棄,也不能接受不合理條款或者費用。
二、承攬合同中的陷阱有哪些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
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
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
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承攬合同。
在承攬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定作方虛構或夸大加工任務及來源,使承攬人落入合同陷阱。
在承攬合同欺詐中,通常定作方都會虛構加工任務,或夸大加工任務,使承攬人盲目相信該任務能產生多大經濟效益,從而放松警惕,對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絕,在談判中處于完全被動的局面,從而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筆。
4.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或實現的成本明顯高于承攬方所能達到的效益。
根據承攬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攬人一定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來進行加工,并同樣以此為標準進行驗收。在承攬合同欺詐中定作人經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攬人加工的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而事實上,定作人所給的標準實際是不可能實現的。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對定作物的質量標準定的非常簡單,或者模棱兩可,使承攬人不可能按標準完成。還有的是定作物按標準完成的成本過高,使承攬人最后不得不放棄履行。承攬人往往由于急于簽訂合同,對合同沒有進行認真審查,從而落入對方的陷阱。
5.在承攬合同中設立所謂“質保金”、“承諾金”進行欺詐。
所謂“質保金”、“承諾金”一般都是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攬人預先支付的對質量或完成時間的保證金。但在合同中定作人一般制訂的質量標準是承攬人無法達到的。有的合同中對質量約定不明確或質量很難把握,這樣定作人可以借口質量不合標準而解除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質保金”或“承諾金”的目的。
6.利用承攬合同中“押料款”進行欺詐。
在承攬合同中經常有來料加工的情況,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攬方進行加工,承攬方必須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給定作方作為抵押。欺詐行為人往往利用這點進行欺詐。例如,利用承攬合同,收取押料款后借口質量問題,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從而達到變相銷售積壓貨物的目的。
7.利用所謂的“提供散件,組裝回收”對承攬方進行欺詐。
一般是定作方將產品散裝元器件交給承攬方進行加工組裝,然后由定作方將成品進行回收,并向承攬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欺詐行為人一般采用騙取承攬人交付散裝元器件押金的形式進行欺詐,承攬人完成合同后定作人以質量、時間等種種借口解除合同,并拒付押金。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怎樣避免承攬合同中的陷阱”問題進行的解答,避免承攬合同中陷阱的措施包括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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