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要注意哪些事項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進行辦理時,當事人雙方應積極的說明這類財產的實際情況。如無法協商辦理的,可以由當地的人民法院對這類糾紛財產進行辦理,解決這類婚姻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審理案件。
法律規定民政局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涉外婚姻離婚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未寫入合同的要約是否有約束力
2020-11-15行政復議機關有哪些
2021-01-04補辦結婚登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1-01-21事實婚姻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2020-11-24法律顧問聘請合同怎么寫
2021-03-02發律師函有什么用
2021-03-19國有公司出資成立的公司是什么性質
2021-03-24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2021-03-17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按最低工資給合法嗎
2020-11-19治安拘留十天能探望嗎
2020-12-05江蘇對54家機構停止委托司法鑒定,超期怎么辦
2021-02-13夫妻協議離婚步驟是怎樣的
2020-11-30工程停工買賣合同可否解除
2021-01-18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2021-01-28競業限制名字簽錯有效力嗎
2020-12-20什么情形適用于勞務合同
2021-01-01工傷賠償與解除勞動關系
2020-12-01保險合同生效能退保嗎?怎么樣算合同生效
2020-12-13車身被人惡意劃傷保險公司要不要理賠
2021-03-08人身保險合同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幾個問題(二)
2021-02-16